男子婚内转51万给小18岁情人,妻子起诉追讨,女方竟辩称是嫖资
河北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二审判决书,男婚内转驳回赵某上诉,小岁维持原判。情人妻起该案核心争议在于:丈夫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,诉追向小18岁的讨女赵某累计转账51万余元,妻子孙某起诉要求全额返还。嫖资庭审中,男婚内转赵某辩称双方系“卖淫嫖娼”关系,小岁款项性质为嫖资;而李某则主张这是情人妻起基于感情基础的赠与。
案件背景:十余年婚外情,诉追转账超51万元
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,讨女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,嫖资系合法夫妻关系。男婚内转自2015年起,小岁李某与赵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,情人妻起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往来。
在此期间,李某通过银行卡转账、网络平台红包及其他方式,共计向赵某转款511,157元。二人相处过程中,曾结伴前往哈尔滨等地旅游游玩。
双方争议焦点:是“包养”还是“嫖资”?
针对款项性质,双方各执一词:
- 赵某辩称:其与李某的交往中,“钱是第一位的”,每次交易必须支付金钱,无钱则无性无其他服务,属于纯粹的性交易关系。赵某声称孙某对此非法性交易关系一直知情,因此转账性质应为嫖资而非赠与。
- 李某辩称:双方相识恋爱长达十余年,转账是基于感情基础、为表达爱意及维持情人关系而进行的赠与。该款项不具备临时性、不固定性,不符合嫖资要件。
法院认定:符合“包养”定义,赠与合同无效
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某与赵某自2015年相识后,多次给付财物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,符合包养的定义,不属于卖淫嫖娼。
法院指出,李某在包养期间给付财物以维持不正当关系,赵某接受财物,双方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定义。然而,李某未经妻子孙某同意,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,严重违背公序良俗。
法院进一步认定:
1. 赵某取得财产并非出自善意,严重侵害了孙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。
2. 赠与数额巨大,既非日常生活所需,又未经配偶同意。
3. 李某的赠与行为与赵某的接受行为,均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,损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。
据此,法院确认李某与赵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,赵某应返还全部款项。
判决结果
- 一审:确认李某与赵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;赵某向孙某返还赠与款项511,157元。对于孙某主张的利息及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,一审法院不予支持。
- 二审: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来源:红星新闻
编辑:田原 | 审校:胡亚妮 | 审核:安辉
责任编辑:陈曦 UN98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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