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到自家堰塘钓鱼途中鱼竿触高压线死亡,家属起诉供电方及村委会索赔169万!判了
湖北襄阳一男子在前往自家堰塘钓鱼途中,堰塘鱼竿压线因鱼竿触碰高压线路不幸触电身亡。钓鱼家属随后将供电中心及村委会诉至法院,途中索赔169万余元。触高村委近日,死亡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,家属对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作出最终裁定。起诉
案件回顾:钓鱼途中突发意外
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,供电2024年10月1日,赔万判死者肖某在携带鱼竿前往自家堰塘钓鱼的堰塘鱼竿压线途中,鱼竿不慎触碰高压线,钓鱼导致触电事故。途中事发后,触高村委肖某被120急救车送往某甲医院抢救,死亡但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。家属医院出具的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(推断书》显示,肖某死因为院前呼吸心跳骤停。
次日,某派出所出具《情况说明》,经分局现场勘查及尸检,排除刑事案件可能。10月3日,肖某在殡仪馆火化。
警方《接处警工作登记表》记录显示,2024年10月1日18时27分,家属朱某报警称其丈夫肖某钓鱼触电。民警到场后确认肖某已死亡,经刑侦大队勘验走访,确认肖某系聚餐后带鱼竿去自家堰塘钓鱼,途中鱼竿触碰高压线导致意外触电身亡,排除他杀。
产权争议:线路归属村委会
涉案触电线路为10千伏高压电路,架设于1995年。2010年8月,供电单位与某村委会签订《高压供用电合同》,明确约定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。根据合同,触电位置线路的产权属于用电方——某村委会,并由其负责运行、维护和管理。
一审判决:村委会担责35%
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自身存在重大过错。同时,某村委会作为线路产权人与管理方,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经核算,肖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636692.40元,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。据此,一审判决某村委会承担35%的赔偿责任,赔偿金额为582842.34元。
二审改判:供电方与村委会分担责任
一审判决后,肖某家属与村委会均不服,提起上诉。
二审法院指出,本案涉及1KV以上电压等级造成的触电事故,应适用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条关于“高度危险责任”的规定。某供电中心作为电能的输送和销售主体,是高压电的经营者,理应对高压电能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。
综合一、二审查明的事实,二审法院酌定责任比例如下:
* 某供电中心:承担25%的赔偿责任,赔偿409173元;
* 某村委会:承担10%的赔偿责任,赔偿173669元;
* 剩余责任:由受害人肖某自行承担。
至此,该案二审判决生效。
责任编辑:李梦洁 UN97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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